850万买的房子竟然住不进去,里面早早住了个男人,说房子是他租下来,租约十年,一年租金十万。
房东却不承认,租约?不存在的。
本来高高兴兴搬家的小陈姑娘和父母,觉得掉进了一个坑,又气又急,这是怎么回事?
850万买下西溪湿地一套排屋
协议里明确该房屋没有出租
小陈姑娘1991年生,杭州人,父母都是生意人,家庭条件不错。
去年年初,考虑到自己已经工作了几年,以后还要结婚生子,小陈准备买房,这个计划也得到了父母的大力支持。
她通过我爱我家寻找房源,在多方查看、比较后,小陈最终看中了西溪湿地附近一小区里的房子。
这套房是排屋,面积200多平方米,有五室两厅四阳台,原房东梁某买下后未曾装修,还是个毛坯房。
小陈和父母对这套房都很满意,经中介从中协调,双方最终商定:梁某以850万元的总价转让房屋,小陈分两次支付全部购房款。
去年3月18日,小陈和梁某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中注明,该房屋无租赁,房屋转让总价为850万元。当天下午,两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在这份补充协议里,双方再次明确,原房东梁某并未将该房屋出租。
签完协议,小陈心里美滋滋的,五天后,她便按照约定,将购房首付款400万元打到了中介公司的账户里;8月8日,小陈又将余下的450万元打给了中介。
准备装修时被强行换锁
一个30岁的男子抢先住了进去
8月15日,小陈付清了税费、物业费和中介费等,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天,梁某把房屋钥匙移交给了小陈,当时,物业还上门做了房屋交验,注明房屋系毛坯房,里面没有遗留物品。
房子到手,接下来就是装修了,8月22日,小陈还去空房里看过,一切正常。
可是,到了8月26日,小陈爸爸带着装修公司再次上门查看时,发现房屋的门锁竟然被人更换了,屋里还摆放着梯子、架子等装修工具。
小陈爸爸一头雾水,依次给女儿、梁某和中介打了电话,但对方都答复说,自己没有换过锁。
“难道是其他装修公司来抢生意?”找不到擅自闯入的人,小陈爸爸只能先报了警,把门锁换掉,并委托物业帮忙注意异常情况。
没过几天,物业忽然给小陈打来电话:“有人要进你们家房子,我们拦不住。”
小陈爸爸急忙赶到现场,发现房门被强行踹开,屋里有个30多岁的陌生男子,正在吃外卖。
“你是什么人,跑到我家里干什么?”小陈爸爸有些生气。
“这房子是我租的,老梁租给我的。”男子理直气壮。
“不可能!这房子我们已经买了,买的时候确认过的,没有出租。”
“那我不管,反正我租房在先,租期十年。”男子继续埋头吃外卖,并没有要离开的意思。他还说,自己已经找了装修公司,订了家具,最近就要装修房子搬进来。
小陈爸爸无奈,再次报警。
男子拿出一张房屋租赁合同
房东否认:根本就没签过这个合同
面对民警,男子还是同样的态度,并拿出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梁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男子范某,租赁期限十年,年租金10万元,押金为7万。合同后有双方的签名,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6日。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老梁撒了谎?
民警随后给老梁打了电话,没想到,老梁也连声喊冤:“我认识这个小范,我真没把房子租给他过!”
老梁说,去年7月,自己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范借了60万元,当时,范要求他必须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才肯借钱,他只能签了。而且,小范还特别要求,落款日期处要空着。
“日期是他(范某)自己填的,我没把房子租给他过,他也没给过我房租。”老梁反复声明,自己是“无辜”的。
尽管如此,范某还是坚称自己有租约在先,占着房子不肯搬离。
去年9月,小陈一纸诉状,把老梁和范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范某腾退案涉房屋、恢复原状,两被告支付不能使用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9万元。
庭上,老梁辩称,自己并没有把房子租给范,范侵占房屋的行为也与他无关,小陈方面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范一人承担。
他出具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2017年1月6日,范转账给他的27万元是借款而非租金,之后,他也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归还了29万余元,两人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租赁关系。
对此,范反驳说,自己和老梁的租约就是2017年1月6日签订的,之所以一次性支付两年租金,也是因为老梁要求,他承租房屋本来是准备用于装修做员工宿舍的,但之前由于老梁还欠了5万多元物业费,物业不让他进场装修,这事就被耽搁了下来。
“到了7月份,我听说他物业费结清了,我就想进去装修,谁知道才进去两三天,就有人报警要抓我,我才知道这房子已经被卖掉了。”范说,老梁没有事先告知他出售房子一事,这侵害了他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人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受了委屈。
到底谁在搞事情?
看法官如何明察秋毫
法官说,小陈和老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没有疑义的,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老梁和小范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范是否能够以承租人的身份,对抗原告提出的要求其腾退房屋的请求。
法院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对三方的说法也作了进一步询问。结合各方证词及证据来看,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老梁这里租房,且一租十年,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而且,老梁和范某之间借款次数频繁,此前就存在多重借贷关系。
另一方面,范某自称2017年1月就承租了房子,之后却一直让房屋空置,该行为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定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原告小陈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鉴于判决前范某已经搬离了涉案房屋,法院最终判决:老梁与范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由此给小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老梁和范某分别赔偿小陈15000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