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肇事女司机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死伤者及家属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昨天,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肇事女司机陈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女司机要对此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吴婷律师分析: 一、事故责任问题 根据已有的视频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其他车辆正在路口由西往北左转弯,而肇事车辆失控,由北往南飞快地穿过路口。其他车辆和行人为正常通行,所以肇事司机要对事故负较大的责任。 二、为什么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司机在杭州市主城区人群密集区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目前已知4死13伤。该起事故死伤人数较普通交通事故多很多,危害到了大量的不特定人群。假设驾驶员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本起事故是否存在罪名的转化问题,是否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恶性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2.刑期不同:交通肇事罪刑期较短: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查阅法条后认为,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仍为“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本起事故中车辆失去控制后冲撞人群,无论是制动系统失灵还是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主观方面均为过失,并不是故意而为之,尚不存在罪名的转化。 所以本起交通事故定性仍为“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刑期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很有可能顶格判刑。如果肇事司机有自首的情节,还是有可能在前款基础上适当减刑。 四、民事赔偿问题 由于一般轿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普遍不超过150万,而本案已知4死13伤,仅死亡赔偿金初步估算就已经到达四百万以上,属于不足额投保。此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比例为各位受害人分配保险款。即便是治疗尚未终结的伤者,法院也会按比例为其预留赔款份额。根据侵权法同命同价原则,即便受害人中有人是农村户口,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也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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