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针对近些年关于疫苗的事件频发,胡律师对此有什么建议? 胡伟为:从2010年的山西疫苗事件、2016年的山东疫苗事件到现如今的长生疫苗事件,为何疫苗问题频发?这涉及治理问题。但治理是多方面的,必须多管齐下。 首先,对由上而下的监管,一味叫嚷加强是无济于事的,一方面须加大惩处力度,包括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行业禁入等,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罚款额仅仅是货值金额的3倍,甚至远不如《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还包括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入罪门槛较高、刑罚亦显不足; 另一方面须加强和落实官员问责。其次,在民事赔偿方面,现行如果赔偿渠道畅通、赔偿额合理,不但是对受害者的救济,而且也是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从而有利于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而我们现行赔偿渠道是不畅的,主要是原告证明责任太重,由于疫苗对人体影响的机理的复杂性、长期性,要证明不合格疫苗造成人体生命健康损害是很难的,而且这方面并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现行据实赔偿的原则下,赔偿额相较企业利润而言九牛一毛,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 另外,疫苗导致的人体损害在法律上还有一类,就是合格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对此,实行“无过失补偿”制度是世界各国较为通行的做法,我们国家也是采取这种制度,但我们现行的补偿标准在有的省份还偏低,主要是有的省份(比如浙江省)把医疗费排除在补偿项目之外,而医疗费有时在损失中占有可观的比重。另外,最关键是补偿渠道不畅,程序繁琐、耗时耗力,最终不被认定属于不良反应的风险较大。而我们熟知的美国的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National Childhood Vaccine Injury Act, NCVIA),其最值得称道之处,即在于其补充渠道的通畅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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