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负责人22日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 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同时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针对本次的“疫苗风波”,“律师来了”请到了四位签约律师来参与圆桌会,聚焦事件中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他们分别是: 叶斌: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人民监督员。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建筑、刑事、企业法律顾问等。 何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业务部副主任,擅长公司、私人、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 胡伟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擅长领域:医药健康、侵权纠纷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处理。 记者:我国在此之前也曾发生多起“问题疫苗”事件,请叶律师给我们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叶斌:是的,除此次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外,我国此前也曾发生多起疫苗丑闻,涉及的公司既有疫苗生产厂家,也有分销公司,甚至还有个人。 如2010年山西爆发多起儿童注射疫苗致残致死案件。根据相关报道,该案件中主要涉及流通环节,即在疫苗的配送和供应链管理中出现了问题。后负责疫苗配送和供应链管理的北京华卫产业开发公司被责令清算注销,该案中有无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追究,则不得而知。 再如2016年震惊全国的“山东5.7亿非法疫苗案”。涉案问题主要在于主体资质和疫苗的流通环节。据报道,主要在于涉案人员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疫苗、生物制品的购销行为,且相关疫苗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冷链存储、运输,便销往全国多个省市。后涉案人员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不管是这次长生生物的疫苗问题,还是此前的多次疫苗事件,均不同程度反映出疫苗药品在生产、批发、流通、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所以,不管是非法经营疫苗的“黑色产业链”,还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链”,或是官商勾结、渎职滥权的“权力寻租链”,均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记者:对于此次的“疫苗风波”,不少读者认为行政处罚是挠痒痒,太过轻微了,郑律师怎么看? 郑若阳:根据现在公开的消息,国家药监局、吉林省药监局已经给涉事的企业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这个目前为止唯一的法律责任,很多网友认为处罚得太轻,但是大家不应该太着急,因为现在唯一已经认定的是疫苗生产过程中的记录造假,最终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等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才可以确定。 国家药监局的处罚依据是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后续国家药监局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涉事企业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就是相当于宣布生产企业的“死刑”;涉事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相关行政机关可能被禁止十年内从事相关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机关的人员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