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相关的涉事人员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郑若阳:相关涉事人员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41条、142条的规定,如果涉事企业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或劣药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最终查实监管机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存在涉事企业给监管机关人员行贿的,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总之,国家对于药品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给予相当严厉的惩处,但一切均依赖于最终的调查结果。 记者:相关的药企、医疗机构等主体,需要承担怎样的行政责任?请何律师来谈谈看法。 何远:在行政责任方面,现行《药品管理法》用了七章的篇幅,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主体,以及药品及其包装、价格广告、监督等问题,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国务院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条例,根据不同情形,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罚款、吊销、行业禁入等行政法律责任。 但是遗憾的是,众所周知,我们的药品监管体系在执法监督环节上是远远不足的,而这可能并不是现行法律不足的问题。医药行业确实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这也使得如何推动这个行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成为很大的难题,但困难不应成为推诿责任的借口,诚挚希望监察部门能够在此问题上有所突破。 记者:生产记录造假是怎样的违法行为?请胡律师简单介绍一下。 胡伟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国家药监局通告的是狂犬疫苗生产记录造假,吉林省食药局处罚的是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规定,属劣药。生产记录造假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生产记录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后记录,它是药品生产领域一项通行的制度,是生产流程监控的重要手段、事后追溯倒查的重要凭证,是确保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生产记录造假就意味着它不是一般的瑕疵或者不规范,而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性是很大的,虽然记录造假并不等于疫苗不合格。关于劣药,虽然是不合格疫苗,但效价影响的是疫苗的功能,效价不达标意味着产生不了相应的保护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