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认定侵犯名誉权
在朋友圈泄私愤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一公司老总老刘因为在朋友圈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被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刘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判决他于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被告老刘原本是杭州一家电气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上市公司对刘的公司进行增资,成为这家电气公司的大股东。
在之后的运营过程中,刘因经营理念差异与上市公司产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电气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电气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眼看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就这么没了,刘心里很不平衡,电气公司解散前后,他多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消息,攻击、辱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
“××公司自投资我公司之日起,就开始了整垮我公司的计划。”
“××公司是黑心企业、强盗公司,黑心狠毒!”
“××公司××员工诓骗我,抢劫、掠夺经营成果……”
这还不够,刘还声称要撰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该上市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文章的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都列出来,发布在朋友圈中。
刘发的这些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很快传到了上市公司那里,这家公司一纸诉状,将刘告到了上城法院。
开庭时,刘很不服气,他辩解说,微信朋友圈里的内容都是客观事实,而且这些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没有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因而也不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发完之后没多久,我就把这些设置为隐私照片了。”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刘的微信朋友圈有300余人,虽然他发布的内容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其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
另外,刘毕业于电气自动化专业,其圈中好友一般也多为从事该行业的人员,而原告公司又是在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电力系统上市公司,对刘发布的信息,原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部分高管已经知晓,且传播范围可能涉及原告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电力系统行业知晓该公司的群体,也必然会影响到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和电力系统行业对公司的社会评价。
法官说,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以及与朋友交流中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
侵犯他人名誉权包括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三种典型方式,即使发布的言论中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只要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是在网络虚拟的环境下,用户也要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而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