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一年多前摔了一跤,老周这段时间以来都过得十分糟心,好在最近他终于能松一口气了。
2016年1月初,老周从上海来临安走亲戚。那天晚上,热情的外甥女婿请他到临安一家颇具规模的浴场洗澡。洗浴时,老周不慎滑了一跤,一下磕到了脑袋,当场晕了过去。
被送到医院后,老周住了十多天院,最终留下了头痛头晕的后遗症,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周思来想去,觉得自己受伤是因为浴场地面湿滑导致的,于是在去年10月一纸诉状把浴场告到了临安法院,要求浴场赔偿13万元损失中的一半。
浴场收到传票,也说自己很委屈:“浴场嘛,哪有不湿的?”
而且,浴场揪住了老周的证据瑕疵:一来没证据能证明老周当天来浴场消费过,二是老周提供的处警单上时间竟是2015年,三是老周自己也讲不清楚过程,描述的受伤时间与病历有出入。浴场拒绝赔偿。
老周急了,赶紧找公安重开了证明,说处警单上是警察笔误。他还去银行拉出了外甥女婿买单刷卡的记录,并且找同去的朋友作证。
浴场方坚持说,老周所说的事发当日,浴场里根本没人晕倒过,也没120车来过。
双方说法大相径庭,承办法官李国臣开始努力还原真相。李法官去医院找到120出诊记录,发现当时拨打120的正是这家浴场的工作人员;他又找到出诊医生询问,发现医院记录以及医生的说法和老周的说法基本对上号、可互相印证;此外,李法官还特意去看了现场,发现浴场内缺乏防滑警示和防护设施。
最终,法官采信了老周的说法,认定事故就是发生在浴场内,判决浴场承担40%责任,赔偿5万余元。
有人心生疑问,老周不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吗,又没人推没人碰,为什么要浴场赔钱呢?李法官解释说,安全保障是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如果做好危险警示、规范服务设施、完善应急救援,就可以有效降低此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