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律师来了”后台收到一条关于宠物寄养纠纷的咨询:年前我把狗狗送去寄养家庭(没签协议,直接付了定金),没几天对方告诉我狗狗发病死亡,连尸体都没让我看到!
咨询人小赵28岁,老家西安,在杭工作三年多。
两年前,小赵买了条比熊犬。今年小赵回老家过年,在离杭前,她联系多家宠物店,可都“一笼难求”,最后小赵通过某网站联系到杭州一户提供“宠物寄养”的家庭,小赵觉得对方家里环境不错,提出的价格也还能接受,便向对方微信支付了200元定金,并约定节后回来支付剩余费用。
不料,“年初五,她突然微信我说狗狗发病死了!”小赵气道,“疫苗齐全,送过去好好的,才几天就病死了?这怎么可能!”
小赵向对方要小狗的照片,但对方却推说,大过年的,留着狗尸体太晦气,已经处理掉了,只发了一个细小检测的ph试纸图片给小赵。
“谁知道这是哪条狗做的检测,说都不说一声就处理了尸体,难道不是心虚吗?”小赵问律师,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
有偿无偿有区别 保存证据是关键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个人嘉奖。专业方向:知识产权、电子商务。
一、寄养行为是什么行为?双方是否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宠物虽与一般物品有区别,但本质上也属于宠物主的财产,因此宠物寄养协议应当认定为保管合同。虽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寄养协议,但寄养的事实已经发生,寄养宠物也已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案例中小赵与寄养家庭之间存在有效的宠物寄养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受到合同约束。
二、没有具体约定寄养家庭的养护义务和违约责任,该如何主张赔偿?
通常,通过书面协议尽可能详尽地就宠物寄养事项作出细致约定,是有效保障委托方权利最为合理的方式,比如宠物毛发受损、生病、残疾甚至死亡等情况,该如何处理,如何赔偿,额外费用支出如何承担?
但若在双方没有约定寄养家庭的养护义务情况下,发生宠物狗死亡,身为委托方的宠物主人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显而易见,双方事实上达成的寄养协议中,妥善养护宠物狗是寄养家庭的主要义务。且《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明文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即便双方未书面约定宠物狗死亡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在寄养过程中,若因寄养家庭养护不善导致宠物狗死亡,寄养家庭应当对宠物主进行赔偿是必然的。
当然,前提是还需证明“保管人保管不善”。但本案中,由于寄养家庭已经擅自处理宠物狗尸体,导致无法查明宠物狗死亡原因,因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寄养家庭承担。换言之,寄养家庭应当对宠物主进行赔偿。
宠物主可以违约或者财产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寄养家庭经济赔偿。
三、宠物寄养中,有偿无偿是否有区别?
宠物寄养中,有偿和无偿的最大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过错要求和责任承担的比例不同。
无偿寄养,只要收寄方不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寄养期间宠物损伤或者死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有偿寄养,只要收寄方对宠物的损害,死亡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存证据是关键
宠物寄养纠纷中,除了上述要点需要了解和掌握之外,证据也非常重要。任何维权主张,若想得到支持,归根结底在于主张权利一方能够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而除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外,例如微信、QQ等沟通记录,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支付记录,往来邮件,录音等都是常见的有效证据形式,需要宠物主格外留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