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出事地点
小吴和小李夫妇是甘肃人,在杭打工,和6岁的儿子小欣一起住在拱墅区。
去年5月9日,夫妇俩要去上班,但当天是周六,小欣放假无人看管。于是,妻子小李便将儿子送到丈夫小吴的表哥家,由表嫂小刘代为照看。
不料,当天下午2点多,表哥突然来电称:小欣溺水了。夫妇俩赶紧赶到市二医院,然而,小欣已经抢救无效身亡。
原来,当天中午,小欣吃完饭后便独自下楼玩耍,而作为表婶的小刘在二楼给自己不满1岁的宝宝喂饭,她的丈夫则在一楼洗衣服,都没有注意到小欣走到了家门口一条电厂的热水河边。于是,意外发生了。
事后,小吴夫妇将表哥表嫂起诉到法院,认为对方作为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同时,河道管理方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也一并被起诉。小吴夫妇要求各被告共同承担小欣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8万余元。
庭审中,小刘称近一年来经常帮忙照顾小欣,而且是义务性质。关于这一点,小吴夫妇未表示反对。而河道监管中心表示,他们仅是行政管理方,孩子溺亡虽然令人心痛,但事发的根本原因是对孩子的监护不到位。
拱墅法院判决认为,河道监管中心与小吴表哥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小吴夫妇明知表嫂小刘照顾自己未满周岁的孩子同时难以切实看护小欣,却仍将孩子托付给对方,而小刘和小吴夫妇明知家门口河边危险,有小孩更应小心,却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双方都缺乏监护意识。事发前小刘放任小欣独自出去玩,对于悲剧的发生具有过错。
鉴于小刘一家频繁义务照看小欣,法院酌情认定小刘承担20%责任,判决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8万余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关于义务看护,律师这么说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民分析,监护的核心内容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临时监护人同意法定监护人的委托,承担监护职责,在履行监护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疏于监管,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对法定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出于人情的义务看管一旦出事,是不是可以不用担责呢?徐律师表示,这个逻辑不成立。
“如果委托监护前,受托人就抱着出事不用担责的想法,这个委托监护就是不存在的。如果一方承诺代为照看,就意味着对其中的风险承担责任。”徐律师表示,临时监护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和受托人的胜任而产生的。不过,具体承担的赔偿比例需要根据伤害原因、临时监护人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
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收费服务机构由于疏于照看而发生意外的,一般此类机构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这里的幼儿园等扮演的角色与临时监护人很类似,而且是一种付费后形成的看护义务。
关于情与法,家长们这么说
昨天,记者在多个家长微信群就上述案件征求了家长们的观点。
妈妈“花瓣雨”:中国是人情社会,亲戚让你帮忙,你要是推三阻四,容易让人觉得不近人情。可一旦出事,后果又要自己承担,真是两难。
妈妈“小叶”:有时会把孩子临时托付给亲友照看,有意外一般不会找人家。既然托给人家,肯定是信任的。要是人家的孩子放我这里,我肯定多关注、多干涉,尽量不要发生啥不好的事情。
妈妈“May”:从法律的角度看,受托人确实是有责任。但从人情的角度,让别人托管就是信任别人,再说孩子已经没了,要18万元又有什么用?反倒把人情弄没了。我觉得孩子的父母不应该这样。反过来,如果我们帮忙照顾别人的孩子真的也要用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