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四川人,在杭州工作,一家人租住在城西某小区。
女儿小云2岁,活泼可爱,平时吴先生夫妻上班,孩子都由爷爷带着玩。
今年3月,爷爷带着小云在小区里转悠,小云看到小区的滑梯,开心地跑了过去,想从滑梯一侧的攀登梯爬上去玩。
爷爷一路跟在后面,不想还没跑到滑梯处,小云就被跘倒了,整个人面朝下往前摔去,脑袋正好磕在滑梯的金属台阶上,皮开肉绽,流了很多血。
爷爷急忙将孩子送到医院急救,经检查,小云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共缝了四针。
事后,吴先生去滑梯处看过,他认为,滑梯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使用金属材质制造,边缘尖锐锋利,孩子很容易磕到,既然是给小朋友玩的,理应使用塑料等更安全的材质。
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近日,西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吴先生说,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而物业公司一方则表示,他们不是游乐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并且已经尽到责任,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另外,游乐设施旁边也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至12岁儿童使用。
物业公司认为,己方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过错责任,本案中应由原告吴先生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方面,滑梯并非物业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负责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另一方面,滑梯明确要求3岁至12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而小云只有2岁,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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