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很多新建小区里都有儿童游乐区,作为高端配套,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
可是,如果孩子在这种公共免费场所里发生意外,责任要由谁来承担?负责维护、打扫设施的小区物业该不该担责?
日前,西湖法院对一起家长因孩子在小区游乐设施摔伤而状告物业的案子进行了宣判,家长被判决败诉。
孩子摔倒磕破头 家长索赔12万元
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一个小区里。
今年3月,吴先生2岁多的女儿球球(化名),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玩滑梯。
突然,球球在通往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摔倒时,她的脑袋磕到了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撞伤出血。
经检查,球球额头有一道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四针。
因为是女孩子,伤口又在脑门上,家长又气又心疼。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家长便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了西湖法院。
吴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吴家人认为,滑梯是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提供给业主使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孩子受伤责任在家长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滑梯不是我们生产和提供的,我们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已经尽到了责任,事发时这些游乐设施完好无损。”物业公司方表示,滑梯旁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说明该设施仅适合3到12岁儿童使用。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吴先生一方没有证据能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同时,物业公司的安全提示中已说明适合3岁以上儿童使用,所以,球球摔伤一事,责任在球球的监护人。
据此,法院判决,吴先生一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者要担责?
公民在如商场、宾馆、公园等开放性公共场所遇意外受伤的情况案例并不少见,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究竟什么情况下应当担责,什么情况下又无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要认定公共场所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前提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节,包括地面有积水没有及时清除或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记、施工没有做好防护等。存在这些情形,管理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法律人士解释,上述规定中,并非要求一定是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或者办事人员,因为上述场所本身就具备开放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