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责任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有什么区别?
昨天上午9点半,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女士,50岁出头,杭州人。被告有三个,分别是杭州某旅行社、贵州某旅行社、贵州某旅游客运公司。双方都请了律师代为出庭。
据张女士在起诉状中所说,2013年10月,包括她在内的14个人与杭州这家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一起前往贵州旅游。而杭州这家旅行社又将团队委托给了贵州当地的另一家旅行社。
到了贵州,旅行社联系某客运公司,让其安排驾驶员开大巴将旅客从机场接往目的地。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大巴车在行驶途中遇到一辆逆向行驶的小客车,避让不及,两车面对面发生了碰撞。
小客车上两个人当场死亡,大巴车上14个旅客有13个受了伤,有的手臂骨折,有的面部挫伤,其中最严重的一个伤到了眼睛,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而张女士上了年纪,事发时受到冲撞,造成背部软组织挫伤。
当时,旅行社安排他们在贵州做了简单治疗,之后,一行人也无心游玩,回到了杭州。
根据交警判定,该起事故中小客车车主酒驾且逆向行驶,应负主要责任,大巴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旅客无责。
张女士认为,三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要求三方共同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00余元。
对此,三被告都没有提出异议,均表示愿意赔偿。
法官为双方组织了调解,经过协商,三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约2500元。
法官说,类似的案子还有三起,估计三被告共需赔偿28万元左右,因为每个人的伤势情况不同,获得的赔偿费用也有多有少。
据悉,贵州旅行社此前并没有购买旅行责任保险,只买了意外事故保险。那么,什么是旅行责任险?旅行社是否购买两种保险对于旅客又有什么影响呢?
签约律师吴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肇事罪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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