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勇: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范委员会主任,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传40个黄视频就是犯罪
目前微信上传播的淫秽物品主要是小视频,根据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20个以上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只要有人在群里干坏事,群主就要担责?
微信群主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理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确保微信群依法开展交流互动活动。
当然,微信群主违反管理职责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若群友在群内传播淫秽物品,群主是否要一起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两高的相关规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视频200个以上及其它形式数量标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我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从犯罪形态上讲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群主只有在与直接传播者具有共同传播的犯罪故意时,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有群友传播了淫秽物品,如果群主对此没有共同传播的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当然,认定群主是否具有共同的传播故意,不能仅凭其陈述和辩解,而应结合其具体客观行为表现来综合认定,如该微信群设立的目的(是否主要就是淫秽宣传)、群主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态度、有无采取过有效的制止措施、群主是否从传播淫秽物品中获利、是否暗中鼓励支持等等。
如果只是一个很普通很正常的微信群,如登山、读书群等等,群主仅仅是未尽管理义务,只是放任有某些群友传播淫秽物品的,我认为不宜将群主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犯。
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稍不留神就可能涉嫌这些犯罪
朋友圈发言也要谨慎
朋友圈、微信群虽然是网络空间,但是具有很多现实属性,国家法律对于网络行为的规定越来越细,在网络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人员散布捏造或篡改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可能构成诽谤罪;
(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4)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