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一起醉驾案在杭州拱墅区法院审理。被告席上的杨某来自江西,初中文化,无业。
今年6月3日零点20分左右,杨某开一辆江西牌照小轿车,由拱墅临半路由北向南行驶到石塘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现场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的血检结果显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也达到123.2mg/ml。当时,杨某车上有一名年轻女子,他开着车与她一起兜风。
在现场询问和立案侦查时,杨某自己报的名字均叫“杨某某”,1987年生,还拿出“杨某某”的行驶证和保险单,并报出“杨某某”的身份证号和驾驶证号。在所有调查、取证材料和文书上,杨某均签名“杨某某”。
可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时,杨某的弟弟杨某某和杨某家人找到办案单位反映:杨某某案发时没在杭州,是不是办案机关弄错了?原来,办案单位将杨某醉驾被查的消息通过快递方式通知杨某家人,通知上写的是“杨某某”醉驾被查。这让弟弟杨某某晕了。
办案人员再找杨某调查核实时,杨某才承认冒用弟弟杨某某的名字,是因他自己没考取驾照,怕无证驾驶会加重处理,杨某比弟弟大两岁,已婚且有孩子。杨某承认,6月2日晚上,他在杭和朋友喝啤酒,从晚上7点喝到10点左右,总共喝了三四瓶。
法庭上,虽然杨某对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对酒后开车行为懊悔不已,但因无证醉驾且被查后冒用弟弟的名字干扰和逃避侦查,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办案人员表示,2014年省高院出台的醉驾犯罪审判有新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60mg/100ml之间,没有10种从重情节的,可被判缓刑。这10种从重情节包括:无驾车资格而醉酒驾车的;被查处时逃跑,或抗拒检查或让人顶替的。如果杨某没有无证驾驶或冒用弟弟名字,可能被判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