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友来问:母亲生前将一套房子给了大女儿,名字写的是大女儿,其他两个妹妹都同意,此为前提。母亲过世后留下另一套住房,未说明具体给谁,大女儿有权再去分第二套房吗?
两个妹妹有权就第一套房给了大姐,要求大姐现在给予她们现金补偿么?
苏迪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答: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母亲去世后,大女儿仍然享有继承权。至于第一套房屋,是母亲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而且已经处分完毕,即已经过户给了大女儿,现在房屋的权利人是大女儿,两个妹妹无权再对母亲第一套房屋的处分结果提出其他要求。
当然,大女儿在法定继承母亲第二套房屋时,因为大女儿已经在母亲生前得到过一套房屋,所以最好本着姐妹间互谅互让的精神作出适当让步,有利于姐妹之间今后的和睦相处。
爸爸是木匠
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来了
问:我爸爸是木匠,半个月前受另一个木匠朋友(没有相应的承揽装修工程资质)的雇用,一起到派出所做室内装修。工作过程中,梯子上跳下来,踩到地面铺了一半的地砖的边缘,导致脚跟处粉碎性骨折。我们该怎么办?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这种情况下,你父亲和他的朋友是雇佣关系。在雇用中受伤,雇主应当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派出所雇用你父亲的朋友,所以派出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索赔。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都有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有构成伤残才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