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女士的手机突然不停震动起来,她拿起手机发现是连续收到9条来自某银行的短信提醒:您尾号为×××的西湖卡于2012年5月11日22:28现金支取3000元,有疑问请致电……陈女士看着皱起了眉头,从包里拿出银行卡核对,发现明明是自己的银行卡,怎么突然会有这样的短信提醒,而且短信显示第一次取款时间是12分钟前。
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陈女士立即打电话进行挂失,随后又拨打了110报警,此时,卡里的18000元已经被取走。
第二天上午,陈女士去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经过查询,陈女士发现自己卡里的钱是在珠海被“提”走的,分六次取,每次3000元。
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却未追回陈女士被盗刷的钱。
陈女士找银行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也没能成功。
今年7月,陈女士无奈向西湖法院起诉银行。
陈女士说,银行卡被盗刷,ATM机未能识别伪卡,银行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另外,短信通知延迟了10多分钟,导致她未能及时挂失从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却辩解说,并不是他们工作存在过错导致密码泄露,所以拒绝赔偿。
案子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研究发现,对这类案子的责任界定,存在不一致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银行卡密码是唯一取款凭证,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故银行卡内金额被他人所盗取,与持卡人取款密码被泄直接相关,相应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
还有折中观点认为,持卡人对交易密码有保管义务,银行对银行卡交易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双方均应对银行卡被盗损失承担责任。而折中观点中,对于银行与储户承担的责任比例又存在不同意见。
这起案件中,银行和陈女士都认可这是盗刷行为。但法官觉得,银行卡被盗刷不能简单归结于银行或持卡人一方过错。具体来说,陈女士没办法证明银行到底错在哪里,而银行也没办法证明陈女士是不是泄露了密码。
因此,承办法官从维护储户合法权益出发,同时兼顾当前银行网络交易、自助交易平台等安全技术发展水平,银行业良性发展等因素,多角度与双方进行调解沟通。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银行补偿陈女士60%的损失。历时两年多的纠纷,终于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