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朱某。
2013年6月,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朱某借钱,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写明其向朱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12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在落款处注明了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还加盖了胡某所在公司的公章。
今年6月,朱某向胡某所在的公司提出归还借款的要求,然而,该公司称并未向朱某借过任何款项。无奈之下,朱某将胡某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朱某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两张借条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被告公司则答辩称,尽管朱某提供了两张借条,但这并不意味着朱某实际上交付了借款,公司从未收到过来自朱某的任何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万元的大额借款,仅有借条却没有交付凭证,无法证明朱某已经交付借款,最终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朱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借款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同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第17条指出,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如果涉及的是金额较小(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但是如果像上述案例那般金额较大的话,仅有口头上的陈述恐怕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出现像朱某这样无法举证的情形呢?
在这里,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建议大家,借款时一定要保留付款凭证和借条(或借款协议)。具体措施例如:①在出借钱款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保留转账凭证,而且银行是能查款项流转情况的;②交付现金的,最好是用摄像机拍摄完整交付过程并保留视频,此外,借条内容一定要尽量详细,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期限,款项交付时间、方式、地点,落款处注意签字盖章。这样,即使借款产生纠纷,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在诉讼中保证胜诉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