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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将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虐待寄养儿童严重者追究刑责
2014-05-06 05:09:29 杭州网

    记者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获悉,民政部就《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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