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发动机维修费5万余元
车主提供了详细的气象资料成为胜诉的关键
遇到台风暴雨天,媒体总是不厌其烦地提醒车主,车辆熄火后二次发动车辆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不过,这种说法慢慢被打破。昨天下午,杭州滨江法院判决了一起暴雨天开车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的官司,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宝马车主发动机维修费共计5万余元。
宝马车主代理律师、浙江杜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敏芝表示,在2008年之前,类似的索赔官司车主基本都是败诉,但现在不断有胜诉案例。
宝马发动机进水,车主索赔遭拒
陈先生是温州文成人,2013年1月为其购买的宝马车购买了包括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盗窃险、自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指定专修厂特别条款险、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的额度,车上人员责任险5人各1万,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1日,唯独没有投涉水险。
可就在去年10月7日傍晚,“菲特”台风期间,陈先生开车经过杭州滨江区的滨盛路交叉口处时,突遇特大暴雨,路面一下严重积水,陈先生的宝马车很快发动机进水熄火。
向保险公司报警后,4S店也同时派人到现场将车拖去检查维修,包括发动机在内陈先生维修费花了50515元。
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他拿着维修发票回头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其中发动机维修费保险公司只肯支付清洗的部分费用。
保险公司: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系人为原因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书》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还表示,保单附带说明书免责声明栏上有投保人陈先生的签字,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合法有据,对于没有投保的险种发生损坏无法给予赔付。
保险公司还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主涉水行驶,降水是连续几天的累积降水,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按保险公司一方的说法,根据保险公司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中所约定的原因不包括涉水行驶,因涉水行驶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般情况下涉水后动力不发动,水是不会进入发动机的。”保险公司特别强调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这是人为造成的损失,因为陈先生开车涉水时冒险操作导致发动机损坏,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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