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火是否由“祭山神”引发?起火点就在塔基所处位置……上周五,杭州富阳“8·6”森林大火案在当地法院开庭,法庭上汪某一方承认自己有烧香放鞭炮“祭山神”,但提出不排除山火由其他原因引发(早报1月11日A5版报道)。 富阳法院昨天的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官对汪某失火罪的指控,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富阳市鹿山街道汤家埠村状元坞山岗上电力铁塔基座施工 过程中,违反森林消防法规,在山上燃放鞭炮、春雷炮、烧纸及烧香,祭拜山神,未燃尽的纸屑和香接触到地表杂草、腐殖质,后引发山林火灾。山火直至同年8月11日9时许才被扑灭。
经鉴定:过火总面积2983亩(约198.8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462亩(约97.47公顷)、灌木林面积1 399亩(约93.27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22亩(约8.13公顷)。烧毁林木蓄积3376立方米,涉及本市鹿山、场口、新桐三个乡镇(街道)的五个行政村的事实。
事发后,被告人汪某、张某密谋隐瞒事实真相,并指使施工人员统一口径,隐瞒被告人汪某燃放春雷炮、烧纸、烧香及张某组燃放鞭炮的事实,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同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包庇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得以侦破此案。
汪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起火原因鉴定意见书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另,提出施工人员丢弃的烟头可能引起火灾的辩护意见,对此,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火灾不符合烟头引起的客观特征,故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汪某失火罪名以及张某包庇罪名成立,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汪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