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富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富阳“8·6”森林大火案。当时,被告人汪某被控涉嫌失火罪,而另一班组的负责人张某则被控涉嫌包庇汪某犯罪。昨天,该案在富阳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2013年8月6日早上8点多,汪某带领几位工人在富阳市鹿山街道汤家埠村的状元坞山岗上,打算开工建设电力铁塔基座。
当时,迷信的汪某决定在开工前先“祭山神”,违反森林消防法规,在山上燃放鞭炮、春雷炮、烧纸及烧香。
汪某称 ,山林大火应该不是由自己引起的,而可能由工人吸烟后未掐灭的烟蒂,或者其他人山上燃放鞭炮引起。因此汪某拒绝承认自己有罪。
昨天,法庭则对公诉人的指控予以认可。
判决称,综合当时在场的工人证言、另一班组负责人张某证言及火灾调查报告、起火原因鉴定意见等,认为汪某“祭山神”后未燃尽的纸屑和香接触到地表杂草、腐殖质,后引发山林火灾。
这场山火直至2013年8月11日9时许才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总面积2983亩,烧毁林木蓄积3376立方米,涉及5个行政村。
法院判决认为,汪某及其律师提出起火原因鉴定意见书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
汪某另提出施工人员丢弃的烟头可能引起火灾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该案火灾不符合烟头引起的客观特征,故均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汪某失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在此前的庭审中则对包庇汪某一事认罪,昨天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