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标注,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
昨天上午8点50分,萧山法院9号法庭。
一个戴黑色半框眼镜、穿棕色夹克的男子坐到原告席上,不紧不慢地从随身拎包里掏出几罐山核桃仁。
男子姓陈,今年32岁,萧山义桥人。去年8月12日,他在萧山南环路上一家大型连锁超市里花1552元购买了16罐“姚生记”牌山核桃仁;9月5日,他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
陈某说,自己之所以选择这个品牌的山核桃仁,是因为在 外包装上看到一行小字:“一品江南味,百年姚生记。”
原告:
企业只有十多年历史,怎么能称“百年”?
“我看了这个标语,还以为是家有百年历史的企业,就很放心地买了。”回家后,陈某上网搜索,没找到“姚生记”有百年历史的证明材料。再去工商局一查,发现这家企业只有十余年历史,他觉得自己“被骗”了。
“新华字典对‘百年’的解释有两个,一是很多年,比如‘百年大计’、‘百年不遇’;二是一生、一辈子,比如‘百年好合’。说什么‘百年姚生记’,完全是歪曲事实!”陈某认为,“姚生记”产品的标语有夸大之嫌,超市把关不严,应当公开道歉。
他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十倍的赔款,加上我这段时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通信费、照片冲印费,总共170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