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分为六章三十八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也为日后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修订该法或制定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亮点一:
慎重界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避免泛化或窄化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程度上,未按《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要件,避免门槛太高投诉无门。在类型上,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虽未按《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列入性暴力、经济控制,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可以把其纳入“等”的类型之中。在主体适用范围上,即按现有法律明确的家庭成员是指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又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
亮点二:
开明宗义的基本原则,发挥纲领性引领作用
一是共同责任原则。“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各个主体责无旁贷,应当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二是零容忍原则。“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对家暴予以全面规制,言简意赅,旗帜鲜明。三是多手段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处置、矫正,需要综合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女性学和性别平等理论等多部门多学科的专门性手段和专业知识。四是尊重意愿,保护隐私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可以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类型,对施暴人和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或治疗。施暴人的个人隐私同样需要保护。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五是特殊保护原则。“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家庭弱势群体,坚持了人性化设置。
亮点三:
构建合作反家暴预防机制,同心协力综合治理
反家暴法明确反家暴的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并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应当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应当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应当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当采取文明的方式。
亮点四:
构建处置家庭暴力制度体系,公权力积极作为
反家暴法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采取了很多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投诉求助、报警或起诉、强制报告、告诫书、撤销监护、紧急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体系。颇有特色的有: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制度是一些特殊团体的法定职责,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具有法律震慑力,且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三是撤销监护。虽然《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实践中鲜有基于家庭暴力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在国家法律的层面明确国家监护责任,建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四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章节包括十个条文,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管辖、形式、措施、期限、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暴法将其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保护令申请分为一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法院分别须在72小时或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停止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迁出住所、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将事后惩罚变为了事前保护,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