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出手完善股份回购制度 在股市持续回落的背景下,监管层再一次出手提振市场信心。 近日,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建立库存股制度等内容。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证监会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0月5日,为期一个月。 “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在市场底部时期,回购彰显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股份结构,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杭州某券商投资顾问告诉快报记者,上市公司回购在海外发达资本市场也十分常见,金融危机后近10年的时间里,美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模庞大。 其中,2010-2012年平均每年回购近3000亿美元;2013-2017年平均每年回购约4400亿美元,2018年的回购规模已超过5000亿美元,进行回购的美股上市公司股价上涨对标普500形成一定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回购规模也在提速。数据显示,截至9月5日,有超过880家公司发布股份回购计划公告,回购总金额上限为765.18亿元,较去年全年的拟回购金额101.56亿元增长6.5倍,也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880家公司中,拟回购金额上限达到1亿元的有200多家,接近发布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总数的1/4。而拟回购金额上限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有16家。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在国外资本市场上已得到广泛应用,对稳定资本市场﹑促进金融创新起到重要作用,深受资本﹑金融市场青睐。”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进一步指出,当企业股票市值被市场严重低估时,企业可通过市场股份回购传递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信心,鼓舞并引导投资者对公司重新评估,在下跌时具有稳定市场作用。 而对上市公司来说,此次修正法案如落地,将完善公司治理,激励管理层。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的工作热情,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当企业资金充足时,企业通过运用自有资金外购股票,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实现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小化,达到改善公司资金利用效率,改变公司资本结构和杠杆率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