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捆绑车位 买车要搭售保险 旅游还要强迫购物 “买房要捆绑车位、买车要搭售保险、旅游还要被迫购物……”——遇上“霸王条款”,消费者苦不堪言,经营者却振振有词。 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多项举措推进格式合同备案。截至目前,共受理旅游、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汽车销售维修等领域1106家企业,提交的2872份合同备案申请,确认备案2419份,同比增长500%。 在2000多份备案格式合同中,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出不少“霸王条款”。让我们一起来看下这些来自旅游、物业管理、购房、买车等方面的“霸王条款”,提防消费中的“合同陷阱”。 交房时交完物业费才给钥匙?不! 解读物业收费中的霸王条款 有线电视初装费、地热管网损失费、出入门卡费……更有甚者私自垄断宽带网络,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对于这些关乎业主切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今年以来,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楼宇、社区的物业进行了走访和检查,共备案合同75份,覆盖率达90%以上。为了让业主明白霸王条款“霸”在哪?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物业“霸王条款”进行解读。 霸王条款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解读: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合同代替另一个合同。 霸王条款2: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出售。 解读: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卖出租,也无权禁止业主进出小区。 霸王条款3:物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解读:对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是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所设置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有全体业主才有最终的决定权。 旅行社保留调整行程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旅游合同注意这些“不平等条约” 近日,淳安县市场监管局联手淳安县旅委对旅行社格式合同进行了备案,5月期间,前后指导29家旅行社完成网上旅游格式合同报备工作。 淳安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旅游常见不公平条进行了解读。 霸王条款1:“如遇不可控制因素(如天气、航班延误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等,由此所产生的费用自理,本社负责协助解决,不承担损失及责任。” 解读:《旅游法》对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处理具体规定了4种情形: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根据情况多退少补、也可以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使用“不可控制因素”这一含糊的说法,回避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约定旅行社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霸王条款2:“线路如人数不足,旅行社于出团前一天致电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额团款,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 解读:《旅游法》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出境旅游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游客的权利,且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霸王条款3:“在不减少景点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解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上述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