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大四学生小李乘着寒假期间在一家公司开展实习活动,实习第一天公司要求其签订实习协议书,小李未仔细浏览协议便签了字。实习期满,小李觉得公司工作环境并不适合自己,便向人事主管递交了辞职信,然而公司却要求小李赔偿2000元的违约金,理由是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结束必须留在公司工作三年,否则视为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2000元”。小李认为公司约定不合理,拒绝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那么公司在实习协议中的约定“实习结束必须留在公司工作三年”是否合理?小李是否需要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实习协议书》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实习结束后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违约且应赔偿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实习生的责任、排除了其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协议内容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由于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满必须在公司工作三年否则是违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实习生小李实习期满辞职并不违约,且无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在此提醒:劳动法并未对实习做出相关规定,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故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也不属于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实习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应当明确报酬及给付时间,约定实习期内发生伤亡的处理方法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