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健身备受推崇,不少健身房都施行“健身先办卡”的预付费制。健身房和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中往往还会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
健身卡是不是办了就不能退?要退钱也只能退一小部分?和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究竟有没有效?维权没有用吗?
近期,西湖法院判决了多起这类案件。
健身房硬件和宣传不符 法院判退全款
家住西湖区的柳女士碰到一桩麻烦事。
她家附近有一家健身房即将开业,正在招募创始会员。健身房的宣传力度非常大,加上确实也是有名的健身连锁机构,柳女士忍不住走进去了解了一下。和她对接的销售员从健身的目的谈起,把即将开张的健身房里里外外夸了个遍。
柳女士仔细看了一遍宣传单,宣传单上说,健身房建成后,会有游泳池和儿童乐园。健身时还能带着孩子一起玩。这点让她非常心动,“他们让我办个亲子卡,说游泳池和儿童乐园一定会有的,我和女儿两个人两年4499元,确实也算优惠。”柳女士当即决定办卡,签了合同并支付了4499元费用。
等健身房开业,柳女士带着孩子一起来玩,却发现健身房内只有一整屋的器械,根本没有游泳池和儿童乐园!她觉得受到了欺骗,非常生气,要求退全款。但是店员却说,根据合同,不能退卡。
健身房员工说,他们和柳女士所签订的合同里根本就没有写明一定要有儿童设施,只是说对她的家庭开放,“可以帮她看管小孩,小孩只是附属会员,不是主会员,所以不能退款。”
反复几次协商下来都是不欢而散,柳女士一怒之下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存在合同欺诈的情况,要求退全款。
法庭上,柳女士拿出了当初健身房工作人员发放的游泳池宣传册。她说,这才是她决定在此健身的主要原因。健身房这才解释,是由于场地限制,才不能设置游泳池的,“我们一开始确实是打算建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判断,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提供健身场所。因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利,根据这类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发布的游泳池宣传册中明确印有”××健身,西湖区××路××号“的字样,宣传册中关于游泳池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现原告认为游泳池是其决定在该店健身的主要原因,其他服务不可代替,故被告关于游泳池所作的 说明和允诺对服务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游泳池宣传册内容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约束合同的当事方。
“另,根据原告所办理的亲子卡的性质,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中含有儿童设施。现被告由于场地条件限制,不能设置游泳池,且无法提供儿童设施,致使原告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健身房与柳女士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并返还柳女士4499元,案件受理费也由健身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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