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全国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
我省有了进一步的动作,调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新政策每年可减负27.6亿元
近日,省国税局下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 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据了解,省国税局的这一《通知》,是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制定的。
其中明确,2011年11月1日起,全省小微企业中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截至2013年6月底,未达到起征点的户数为104.76万户,占全省125.7万个体户的83.34%,初步估算该项政策全年为个体工商户减轻税收负担27.6亿元左右。
同时,根据财税〔2013〕52号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商业、工业征收标准统一了
省国税局官方对于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首先,政策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同时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申报纳税,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其次,政策调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商业4%、工业6%统一下调为3%。小微企业中的大部分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低,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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