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学前教育条例明天施行 教育厅厅长为你解读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08:01   

    今年5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为省教育厅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工作,为此,记者近日也就《条例》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

    问:《条例》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答: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这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列入重要的民生工程。经过不懈努力,浙江学前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对照教育现代化目标,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欠账多、基础差、底子薄等原因,学前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这只“木桶”中的一块“短板”。

    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育发展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广大人民群众期盼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强烈呼吁要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以促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高水平发展。

    《条例》是在我省建设“两个高水平”新的历史时期和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这一新的教育形势下颁布的,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方针政策、补齐学前教育短板的重大举措,在浙江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突破了一系列制约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条例》的出台实施,一是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对于我省适应全面两孩政策、新的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新形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好园”的教育期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对于我省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建设“六个浙江”,推进教育现代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为什么要落实政府责任,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答:这是由学前教育性质所决定的。第一,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设置,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是同一序列的,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学前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国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必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201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教育法》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管理体制作为学前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影响着各级政府职能的发挥,而且还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以来,我省各地学前教育存在着“以部门为主”“以乡镇为主”和“以县为主”等比较混乱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不顺,尤其是相当部分乡镇无法承担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成为了束缚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条例》对此作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这是针对浙江各地实际提出来的,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统筹,设区市政府也要承担起统筹的责任;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参与作用。

    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实施,《条例》在保障我省学龄前儿童“有园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的确,当下我省学前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源不足、布局亟待完善。尤其在两孩政策全面放开和新户籍制度实施的背景下,保障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成为了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方面完善布局规划。规定市、县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来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四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第一,有配套园建设任务的地块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第二,配套园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配套园建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针对一些地区居住区配套园应建未建或建而不用等现象,《条例》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园的性质和用途。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这个规定的期限,国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2018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问:如何满足老百姓接受更好学前教育的期盼,《条例》对此作了哪些保障性规定?

    答:首先,有一支好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办更好学前教育的关键。长期以来,我省幼儿园教师编制少、待遇差、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师资队伍薄弱成了制约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 对此,《条例》就幼儿园教师的配备标准、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工资待遇、技术职称评定、培养培训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按标准配备。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每班配备两个教师、一个保育员,即“2教1保”。我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要求每班至少配备一个半教师、半个保育员,即“1.5教0.5保”,这是最低要求。同时,《条例》针对幼儿园教师男女比例问题,特别提出“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二是持证上岗。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这也是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的基本条件。目前我省幼儿园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为91%,争取到2020年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三是保障待遇。规定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标准是最低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幼儿园。这是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和归属感,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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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记者 纪驭亚 马悦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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