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为省教育厅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工作,为此,记者近日也就《条例》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
问:《条例》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答:学前教育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民族的未来。这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列入重要的民生工程。经过不懈努力,浙江学前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对照教育现代化目标,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欠账多、基础差、底子薄等原因,学前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这只“木桶”中的一块“短板”。
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育发展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地、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的调整,广大人民群众期盼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强烈呼吁要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以促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高水平发展。
《条例》是在我省建设“两个高水平”新的历史时期和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这一新的教育形势下颁布的,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方针政策、补齐学前教育短板的重大举措,在浙江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突破了一系列制约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条例》的出台实施,一是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对于我省适应全面两孩政策、新的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新形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有园上”“上好园”的教育期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对于我省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建设“六个浙江”,推进教育现代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为什么要落实政府责任,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答:这是由学前教育性质所决定的。第一,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设置,学前教育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是同一序列的,属于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学前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国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必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201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教育法》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管理体制作为学前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影响着各级政府职能的发挥,而且还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以来,我省各地学前教育存在着“以部门为主”“以乡镇为主”和“以县为主”等比较混乱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不顺,尤其是相当部分乡镇无法承担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成为了束缚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条例》对此作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这是针对浙江各地实际提出来的,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统筹,设区市政府也要承担起统筹的责任;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强调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参与作用。
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实施,《条例》在保障我省学龄前儿童“有园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的确,当下我省学前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源不足、布局亟待完善。尤其在两孩政策全面放开和新户籍制度实施的背景下,保障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成为了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方面完善布局规划。规定市、县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和现有幼儿园状况来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四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第一,有配套园建设任务的地块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第二,配套园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配套园建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针对一些地区居住区配套园应建未建或建而不用等现象,《条例》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园的性质和用途。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这个规定的期限,国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2018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问:如何满足老百姓接受更好学前教育的期盼,《条例》对此作了哪些保障性规定?
答:首先,有一支好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办更好学前教育的关键。长期以来,我省幼儿园教师编制少、待遇差、流动性大、整体素质不高,师资队伍薄弱成了制约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 对此,《条例》就幼儿园教师的配备标准、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工资待遇、技术职称评定、培养培训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按标准配备。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每班配备两个教师、一个保育员,即“2教1保”。我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要求每班至少配备一个半教师、半个保育员,即“1.5教0.5保”,这是最低要求。同时,《条例》针对幼儿园教师男女比例问题,特别提出“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二是持证上岗。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这也是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的基本条件。目前我省幼儿园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为91%,争取到2020年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三是保障待遇。规定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标准是最低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幼儿园。这是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和归属感,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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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有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机制。针对我省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成本分担机制尚未建成、生均公用经费机制不够健全、财政保障水平低等实际,《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占比。刚性规定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据统计,2016年全省各地学前教育经费平均占比为6.1%,但有24个县(市、区)占比不到5%,个别地方甚至少于2%。因此,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发展中地区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二是明确四个标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其正常运行。生均经费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目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已着手开展制定这些标准配套政策的前期调研工作。建立这四个标准,对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保障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作用。
第三,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的质量提升。全面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是当前补学前教育短板的最终目的。《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为防止和纠正目前存在的幼儿园“小学化”教育倾向,《条例》明令禁止幼儿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并规定了违反的相应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要求,省教育厅即将出台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幼儿园园本化课程方案的设计、开发、实施与评价,全面提升幼儿园课程质量,努力保障我省每一位幼儿从“有园上”迈步“上好园”。
问:学前教育在解决贫困代际传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保障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大力加强农村学前教育。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幼儿园基础弱条件差的实际,《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整体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一是强调乡镇公办园建设。规定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在农村地区,由于适龄儿童相对分散,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民间资金投资办园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农村民办园处于低、小、散办园状态,保育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在乡镇举办公办园对其他幼儿园能起到非常好的示范辐射和引领作用,这对加快建成我省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是强调优先建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三是强调政策倾斜。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对农村和偏远山区、海岛地区幼儿园教师、保育员,要增加培训的频次。
其次,《条例》明确了政府兜底的责任,对残疾儿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等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一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重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二是保障残疾儿童入园。一方面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幼儿园或学前部,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所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加强普通幼儿园“资源教室”建设,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入园。三是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园。为积极应对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不断增多的实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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