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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与《食品安全法》
配套的地方法规的议案
【背景】百姓口中无小事,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化工色素红酒”、“染色馒头”、地沟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依然频现,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和添加有害有毒物质、劣质原料、食品添加剂、化肥、农药、抗生素、激素药等现象仍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确,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亟待进一步配套和健全。二是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但因缺人、缺经费、缺硬软件,使系统监测无保障或流于形式。三是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基本的技术和经济支撑,难于形成有效齐全的质量监测体系。四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低,打击力度不大、处罚不严导致违法者敢越雷池,而且屡罚屡犯,起不到震慑作用。
李国平等代表建议,要尽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真正做到全程监管、全网覆盖、无缝衔接。法规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较为完备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二是较为完备的食品生产安全溯源制度,从源头入手,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激素、农药、化肥等物品的监管,对生产商、贸易商等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要求其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抗生素、激素、农药、化肥等的使用,也可规定对部分商品实施专卖制;三是食品宣传的真实性要求,不能夸大其词,不能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食品成分,对违规者执行行业终生禁入制度;四是一定规模的食品安全监督网,推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群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的形成;五是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双向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对问题食品生产者或贸易单位列入黑榜曝光;六是食品安全问题举报重奖制度,形成全社会监控氛围;七是违法责任,应当建立以社会危害为主的处罚标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纠正违法犯罪成本偏低的现象。
关于对《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
【背景】2009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各类保护管理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营运单位、服务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建立和落实安保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核实、登记及时更新用户注册信息制度,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和备案制度等。同时,《条例》就有关行政机关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提出了具体措施。在《条例》出台3年以后,适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强化我市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互联网文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李敏等代表建议,为确保《条例》的正确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人防技防双管齐下,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营运单位和服务单位等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并在发展企业的同时坚持职业操守,遵守社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更可以促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坚持“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诚信办网”,依法管理论坛、博客、微博等互动栏目内容,从而促进我市计算机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法治杭州”、“平安杭州”,为我市推进“三城三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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