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
经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审核部门向申请主体出具审核意见,明确可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的配套公建用房面积和具体房源清单。
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视情向各级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发项目协查联系单,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及时反馈。
(三)补办出让手续。
申请主体依据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在补缴原减免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白蚁防治费等规费后,按办理权限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全额收缴。以平衡地块土地出让金作为资金来源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其申请主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地块原政策核拨给原做地主体。
(四)上市交易。
申请主体申领补缴土地出让金部分配套公建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按存量房买卖有关政策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
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其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的,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三、收益管理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不同出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财政直接出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交易税费后,按规定上缴原出资的财政部门。
(二)对非财政直接出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其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交易税费后,由项目建设主体享有;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四、其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未经市政府批准、未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手续的,不得擅自出售。
(二)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使用以及上市交易所得收益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1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区农转居公寓中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出让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17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