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
为完善杭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推进分级诊疗体系构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加强全程监管,建立以市为单位、集中采购监管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有机结合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1.对浙江省中标目录内药品,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2.对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进行采购。
3.对国家、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4.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二)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1.市级医保统筹区范围内成立药品采购共同体(以下简称采购共同体),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或多家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开展价格谈判工作,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加入,牵头单位由医疗机构推荐产生。具体实施方案由采购共同体另行制定。
2.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采购共同体要按照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满足临床需求、保证药品正常供应的要求,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合理确定成交药品清单。
3.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市级医保统筹区范围内分级诊疗体系,有效保障市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联体开展慢性病诊疗等各项工作,确保慢性病人治疗的连续性,按照医联体内统一配备慢性病治疗药品的要求,采购共同体先期可组织慢性病治疗药品价格谈判工作。
4.市级医保统筹区范围外的区、县(市)应自行组织开展药品价格谈判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另行制定。
5.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共同体应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价格谈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开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相关处(科)室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共同体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的指导、协调,实行全程监督。各公立医疗机构和采购共同体成立的各类组织、制定的各类文件均需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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