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订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等规定,同时解决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居住困难问题,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鉴于该项政策措施事关景区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内独有、无经验可供借鉴,为慎重起见,《意见》出台时就明确先予试行。
《意见》的出台,为分户农户的合理利益诉求提供了疏导途径,回应了景区农民群众的多年期待。但是,从《意见》试行多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住户”概念不易判定、户籍和分户的“户”容易混淆、作为适用条件之一的“人均建筑面积”门槛过高等问题,导致《意见》适用人群范围过窄。目前,景区内还有许多分户农户亟待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其中不少为无房户。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切实解决景区分户农户的居住困难,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名胜区对《意见》出台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分户农户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着手组织《意见》修改完善工作。历经两年多的努力,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制订完成了《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6月19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7月24日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于2015年8月25日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以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意见》为基础,设置上仍为九条,分别为适用范围、目的原则、申购对象、面积标准、人口计算、购房价格、申购程序、产权处置、其他事项。在内容上,《办法》主要对《意见》的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购房对象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对《意见》其他条款作了零星调整。
(一)列举了作为适用范围的“住户”之外延。《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落户并常住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集体土地住宅的住户,并按照户籍与住宅的现实复杂对应关系,列举了三类不同情形的住户,以明晰“住户”与“户籍”的不同。同时,明确以“一住户”为基本单元来确定该住户内符合条件分户购买专项用房对象,以此厘清分户前的“住户”与分户后的“申购对象”之区分。
(二)扩大了分户购房政策的受益对象。鉴于农村家庭结构的复杂多样性,《办法》在《意见》规定申购对象(与父母在一起的已婚子女,祖孙三代共同居住生活的已婚孙子女)基础上,将父母已过世、户籍仍在景区、本人及配偶均无房的人群列入了购房对象。同时,针对户籍在景区、离异五年以上或丧偶的特殊人群,也分三类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请购买专项用房的条件。
(三)调整了申购对象居住面积的准入门槛。因《办法》以解决景区内部分农户家庭成员增多后(主要为子女成家后)居住困难而制定,作为适用条件之一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同时也是判定该住户是否居住困难的标尺,《办法》以《意见》实施效果评估及景区农村住房抽样调查统计结果为参考,将申购对象的准入门槛由原来的人均合法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调整为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5平方米。
(四)规范了相关条件标准的把握。一是明晰“人均居住面积”的计算,将部分人群明确排除在人均居住面积人口计算基数之外。二是规范了“无房”户的表述,明确了其判定依据。三是对已婚子女申请购买专项用房的,要求父母及确定与父母同户的子女至少有一人为农业户籍。四是考虑到《办法》以解决农户分户基本居住问题为宗旨,《办法》明确将购买商品房作为申购对象的排除条件之一。
三、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联系人:程排超
联系方式:87179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