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拟订的《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的实施办法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015年6月19日)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切实维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农户利益,保障和改善农户居住条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并常住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集体土地住宅的下列住户:
(一)一处住宅仅有一户人员登记落户;
(二)两户及两户以上人员登记落户在同一住宅;
(三)同一家庭的成员分别在本村(社区)不同住处登记落户。
符合上述情形的,其所有在册常住户籍人员视为一住户,按照本办法确定该住户内分户购买专项用房对象。
二、目的原则
以解决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分户农户基本居住问题为宗旨,实行对象特定、政策特殊、个人负担、政府补贴的购买原则。
三、申购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住户,现在册常住户籍人员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户籍(含撤村建居农转非户籍,下同)人员,可单独分户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一)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一住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有兄弟姐妹确定与父母同户,且父母及确定与父母同户的兄弟姐妹中至少有一人为农业户籍;
2.该已婚人员及其配偶未单独分户建房、购买本市市区商品房、享受实物分房政策或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含货币安置,下同)等;
3.该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5平方米;
4.该住户住宅为自住,未出租(借)或出售。
(二)已婚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户且未单独分户建房;
2.符合第(一)项第2、3、4目规定。
(三)已婚兄弟姐妹。父母均已逝世,与兄弟姐妹同一住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已婚人员不对该住户住宅具有所有权;
2.符合第(一)项第2目规定;
3.该已婚人员配偶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批地建房。
(四)离异、丧偶人员。离异五年以上或丧偶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该离异、丧偶人员与父母同一住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离异、丧偶人员未单独分户建房、购买本市市区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
(2)符合第(一)项第1、3、4目规定。
2.该离异、丧偶人员与兄弟姐妹同一住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离异、丧偶人员不对该住户住宅具有所有权;
(2)该离异、丧偶人员未单独分户建房、购买本市市区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
3.该离异、丧偶人员不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同一住户,未批地建房(含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购买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的。
四、购房控制面积标准
分户农户购买的专项用房住宅应严格控制为中小套型,购房控制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专项用房为高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可在该户按前述标准计算的面积基础上再增加1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
五、人口计算
(一)申购对象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该户购房控制面积,以该户单独分户后在册的家庭常住户籍人口数量为准。
(二)申购对象无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购房控制面积。
(三)申购对象在册的常住户籍人员中已享受过货币分房或批地建房(含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的,不纳入购房控制面积计算人口。
六、购房价格
专项用房控制面积以内部分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价格参照该住宅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七、申购程序
(一)房源公告。市政府根据全市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存量拆迁安置房)总体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房源作为专项用房。年度专项用房房源、村(社区)计划供应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登记时间等具体内容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发布公告。
(二)申请认定。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凡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均可到所在村(社区)填写《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申请表》,由村(社区)调查并公示征询意见,对其申购条件进行初审。
村(社区)根据公告规定的本村(社区)计划供应数量和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登记人数,经公示征询意见并集体讨论研究,按1∶1的比例确定本村(社)申购对象,分别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所。由街道办事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放《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登记在册。
(三)选房排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确定选房名单,并以申购对象推选的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产生选房顺序号,选房名单及选房顺序号均向社会公示。
(四)选房确定。选房顺序确定后,列入选房名单的申购对象凭身份证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序选择房源。
(五)通知购房。申购对象完成选房后,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出具《西湖风景名胜区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申购对象凭《准购证》和《联系单》到专项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或购置单位购买。
已领取《准购证》但未参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申购对象,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八、产权处置
(一)专项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景区分户农户专项用房”。
申购对象购买专项用房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中注明“景区分户农户专项用房”、控制面积、上市交易限制等相关内容。
(二)专项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抵押、出租。
达到规定年限后上市交易的专项用房,购房者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所享受的规费减免金、政府价格补贴等。
(三)购房者出售专项用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专项用房。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该住户人均居住面积”一般按照该住户在本村(社区)所有住宅(含附房)的建筑面积,结合其在册常住户籍人员总数确定。
住户在册常住户籍人员中,有在该住户住宅以外批地建房(含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购买本市市区商品房、享受实物分房、货币分房政策或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的,其不再纳入计算该住户人均居住面积人口基数。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第2目规定的“不对该住户住宅具有所有权”,按该住宅权属(建房审批)资料或依法继承分割遗产的相关法律文件确定。
(三)专项用房房源购置成本价与购房者购买专项用房的购房价之间的差价,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专项补贴。
(四)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人员已购买专项用房的,今后不得再作为该住户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五)严禁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专项用房,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购房资格,收回专项用房。
(六)有关专项用房销售管理方面的未尽事宜,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2015年8月25日起施行,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2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关于分户农户购买专项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