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5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若对周边地块的建设有所影响,该《办法》是如何考虑的?
答:根据杭州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实际情况,轨道交通工程附属设施与已出让但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地块常有交叉,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施,且将对出让地块的建设行为的影响降到最低,本《办法》明确出让土地的范围按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开展后续建设,因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的出让地块内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变化,不影响出让地块建设内容的各项验收。
问题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批后监管有特殊要求吗?
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其它项目一样,建设主体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施难度大、工序复杂,为不影响实施进度,允许建设单位因抢险进行优化调整,或在使用的用地范围内对配套设施进行技术性调整、当与其他既有市政设施冲突且无法避让时而进行调整。但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上述调整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问题7
该《办法》是否体现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的阳光规划原则?有没有保障市民的知情权?
答:作为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市政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受到了全市人民的关注,为保障市民的知情权,该《办法》也要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规划许可前进行公告,但是建设主体已自行组织公告且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缩短公告时间,但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含听证申请时间)。另外更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将已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及时地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以便市民掌握最新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审批情况。
问题8
该《办法》是对杭州9城区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都适用吗?也适用于与城市轨道交通共同建设的项目管理吗?何时生效?
答: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富阳区)统一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实施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同步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纳入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但未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解读人:市规划局吴璐 联系方式:88368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