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
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杭州市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执纪问责,着力推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的解决,促进廉洁高效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中的监察机关,是指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中的监察对象,是指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下列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本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或不按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要求的;
(二)在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
(三)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扯皮的;
(四)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应予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
(五)履行工作职责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七)对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区别对待、搞歧视,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八)违反权力公开的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九)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处置失当的;
(十一)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
(十二)已给予行政处罚,需问责或追究纪律责任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
三、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突发的、重要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送。
四、向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移送表》;
(二)案件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监察机关认为证据材料不全时,可要求移送的行政机关补齐有关证据材料。
五、接受移送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自接受移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机关。
六、监察机关对受理的问题线索,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机关。
七、监察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移送或隐瞒问题线索不移送的,由监察机关视情节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筹委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问题线索移送表问题线索移送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