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
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兼职、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和基层单位艾滋病防治人员匮乏的实际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国家、省有关特殊岗位津补贴制度和职业暴露预防相关保障政策,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等重大传染病专项经费。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及时足额拨付。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绩效评估,借鉴国际合作项目先进管理经验,强化项目经费投入和管理,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强化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推进社会组织注册合法化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民函〔2013〕158号)精神,参照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模式,解决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问题。要将健康教育、高危人群干预、HIV动员检测等辅助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促进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2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关于杭州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4〕11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