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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2015-06-16 09:21:16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要进一步重视新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带头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各地各部门要抓紧通过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系统学习新行政诉讼法,加深领会和理解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措施,积极做好复议应诉等应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市委党校,将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列入党校主体班次培训内容;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级各部门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以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为重点的专题培训;由市普法办牵头,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法制办,制作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学习课件及测试资料,纳入干部新干线网上学法内容,并适时对全市公务员开展一次专题法律知识考核,切实增强广大公务员的法治意识。

    二、严格依法行政,预防化解行政争议

    要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的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保障决策的合法性。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严格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和违法文件纠错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准入,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市级执法部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依法行政和复议应诉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强化应诉工作

    建立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依法履行诉讼中的答辩举证、出庭等义务。修改完善《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的法定要求。深化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行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法院审判部门的专项联席会议制度,专题协商解决重点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的重视,认真研究和解决行政诉讼中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复议应诉能力

    健全复议应诉机构和队伍,充实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应诉力量,按照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参照同级法院行政庭的人员配备情况,配足复议应诉力量,以应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新形势。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听证、调解、专家咨询论证、复议决定网上公开查询等工作制度,按照司法标准加大复议审查力度,加强行政复议纠错,在行政程序中分流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升办案公信力。

    五、强化依法行政考核,落实考核结果的运用

    将市级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目标考核,修订完善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实施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行政复议职责履行情况和行政机关应诉答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反馈落实司法建议、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合理设置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功能。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56号),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工作举措,贯彻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法制办反馈,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2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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