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保证药品供应,提高治疗质量。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本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抗病毒治疗专家组,提高综合诊疗能力,切实发挥定点医院在对感染者和病人随访诊疗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
(六)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卫生计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实施救治关怀,维护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
发改、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工作,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生的相关疾病治疗费用纳入规定病种管理,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避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因病致贫。
(二)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
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出台相关救助政策,开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申请低保的“绿色通道”,体现人文关怀。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支持有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并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防治艾滋病性病工作协调小组,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艾滋病防治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推动防治工作开展。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实施分类指导,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积极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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