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实现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落实道路扬尘控制要求,推行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5年年底前,全市城市主干路(含)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三区四县(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 %以上。在2014年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新增扬尘综合整治城区道路100万平方米。尽可能增加主城区洒水频次,其他各区、县(市)也应采取增加道路洒水频次等措施,进一步遏制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
(2)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控制。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清扫工作,每天清扫1次,并在清扫车辆上设置洒水功能。开展150万平方米城区公路扬尘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及碎石场扬尘控制,大型煤堆(包括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加强运河沿线钢铁、建材市场的扬尘管理。全面完成主城区及各区、县(市)建成区的煤砂石等堆场的扬尘治理,并落实长效管理。合理设置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等运河沿线的渣土码头,减少渣土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运河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委。
4.防治矿山粉尘污染。
2015年年底前,全市应建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60%以上。逐步关停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矿山。2015年10月底前,关停杭州之江度假区内8家轧石加工厂;2015年年底前,50%的需治理废弃矿山达到《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
5.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
2015年年底前,主城区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完成扬尘综合治理,达到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其他混凝土搅拌站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建委。
6.加强全市裸露地扬尘控制。
主城区裸露1个月以上场地(包括绿化带内裸露地)分别通过铺设陶粒、树皮、碎石等实现全覆盖;三区四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
(五)加强治理“餐饮油烟”,推进城乡废气综合整治。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执行省环保厅、住建厅、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5〕8号)要求,在规划新开发区域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配套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商务委。
(2)全面推进餐饮油烟治理。2015年年底前,全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力度。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全面完成餐饮废气治理。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4)全面推进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继续推进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试点推行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旅委、市商务委。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禁止秸秆焚烧,制定完善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加大秸秆的综合利用效率,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市实现秸秆机械化还田40万亩,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全覆盖和多元化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其中萧山区要达到92%;区域着火点下降50%以上。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制定秸秆禁烧考核办法,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查处力度;各区、县(市)制定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2015年年底前,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25万亩、推广应用有机肥16万吨。
责任单位:三区四县(市)政府、西湖区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3)禁止使用和销售高污染燃料。城市建成区、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全市所有服务行业禁止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4)加大绿化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重点开展绕城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高速沿线、城市入口等城市窗口的绿化建设。2015年年底前,全市新增新造林5万亩、新增城区绿化面积260.4万平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64.87%。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等各类废弃物,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禁止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6)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生产经营。开展废品回收行业规范整治,取缔无证无照废品回收及加工生产点。规范废品回收及加工行为,防止废气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7)加大开水炉整治力度。取缔区域内所有使用木材、布条、泡沫板等高污染燃料的开水炉。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六)落实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强化杭湖嘉绍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合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年度大气污染整治任务和各地实际,制定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分别制定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并推动实施。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要选派年轻骨干到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考核办法,将细颗粒物(PM2.5)等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底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按有关规定约谈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治理目标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实施大气污染项目区域限批;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也要参照市里做法,把各项治理任务层层分解至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并落实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完成。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各级环保、建设、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工业废气超标排放、建设工地及拆迁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黄标车”违规通行、市区道路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无证无照餐饮、秸秆焚烧等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探索完善能源结构调整、锅炉淘汰和尾气深度治理等相关补助政策,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能源结构调整、“黄标车”淘汰及机动车清洁化治理、餐饮油烟废气治理监控及其他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财政补助支持力度。推动出台热电企业脱硫、脱硝上网电价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加强科技支撑,强化应急响应。加强全市细颗粒物(PM2.5)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和杭州城市边界层气溶胶监测系统建设,强化环保、气象部门的会商制度,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能力。完成细颗粒物(PM2.5)第二次源解析课题研究;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城市大气环境容量研究;继续深入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并在城市规划中进行运用。完成市、区(县、市)两级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六)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同时,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计划自2015年7月6日起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