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4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的要求,对市政府制定的所有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查找出不符合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形成更加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地方特色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章体系。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替代的,应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现有法律法规依据充分、长期不作为行政管理工作依据、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章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四)发现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与发展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的原则。要根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换三名”、“四张清单一张网”等工作对制度建设的需要,加强规章的立、改、废,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推动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废止、修改法律法规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要注重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各单位要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章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清理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规章目录及其清理责任单位由市法制办另行下发)。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规章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组织工作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和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清理责任单位要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对属于本单位执行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对不属于本单位执行的规章,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其中,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提出相关的规章清理建议;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提出行政执法方面的规章清理建议。市法制办在汇总各清理责任单位清理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规章清理初步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有关规章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明确时限要求。各清理责任单位对规章提出废止、失效建议及理由的,应填写《规章废止、失效建议表》,于6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办;对规章提出修改建议及理由的,应填写《规章修改建议表》,于7月30日前将表格及电子文本报市法制办。各清理责任单位要将本单位规章清理工作总结(纸质件和电子文本)于8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于9月底前将规章清理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将于11月初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于11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相关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法制办。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对一时难以完成修改工作的规章,可以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适时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