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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1.实行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防汛防台业务培训,同时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培训。
2.结合实际,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合理设置课程、严格进行考核、加强分类指导。每年汛前应至少组织1次培训。
(二)演练。
1.各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险情,每年有计划性地组织抗灾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由市城区防指办负责组织。
十、善后工作
发生灾害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派联络员参加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牵头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灾区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政府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灾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受灾人群进行慰问,派出工作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三)防汛防台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防台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防汛防台常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四)灾后重建。
灾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灾后评估。
各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对防汛防台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每年定期上报防汛工作总结和重大灾害的灾后评估报告。
十一、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城区防汛防台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宣传和鼓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成员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修改。各区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城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预案,报市城区防指办备案。
本预案由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办公室(市城管委)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