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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区应急救援力量。
城管系统作业队伍、市场化养护队伍等市级防汛防台应急抢险队伍和区级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由市城区防指办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市城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救援突击力量,落实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设备等。各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组织辖区内防汛防台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确保辖区内防汛防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汛情分级响应机制和程序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各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台风情况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2.涉及全市性、关系重大的城区防汛防台工程或工作,由市城区防指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其他区域性的城区防汛防台工程或工作,由所在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负责调度和指挥,必要时由市城区防指或上级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协调调度和指挥。
3.市城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城区防指的统一部署以及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城区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级政府和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台、排涝及减灾救灾等工作。所在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
5.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大规模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属地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城区防汛防台指挥机构报告。
(二)城区防汛防台分级应急响应机制、程序和要求。
根据城区汛情和台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分为4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对我市影响较小,市气象台发出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②市气象台发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降雨导致道路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城区防指办及各成员单位要启动本单位预案。市城区防指办对各成员单位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随时掌握城区汛情,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利用市城区防汛指挥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和收集信息,及时将汛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Ⅲ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预计对我市有较大影响,市气象台发出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②市气象台发出暴雨黄色预警信号,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0米,降雨导致区域积水影响交通等灾情。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城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重点地段的巡查,及时掌握并上报灾情。
市城区防指办及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业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成员单位的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城区汛情,并利用市城区防汛指挥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和收集信息,及时将汛情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Ⅱ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台预报台风将正面袭击我市,或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且外围严重影响我市,市气象台发出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②市气象台发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运河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2米,降雨导致部分区域交通中断等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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