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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机构补助。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等文件规定,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予以补助。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较少的区、县(市),其新、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经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其建设规模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
3.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养老协管服务。主城区社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落实专职养老协管服务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养老服务培训。将养老护理员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纳入现有的就业培训政策。在我市依法设立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企业社会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工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其职工个人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相应的培训鉴定费用补贴,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的提升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和护理水平的培训,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多领域的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企业实训基地或见习训练基地,积极吸纳大学生参加实训(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实训补贴。
持证奖励。提倡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主城区养老机构工作满两年并持续缴纳劳动保险的非事业编制养老护理员,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入职奖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中就读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进入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满5年的,市里每年核定名额后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社保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招用符合条件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护理服务,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人力社保部门落实。
4.扶持养老服务产业。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10〕314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贴息补助。大力鼓励扶持养老产业发展,适时研究出台养老产业扶持政策。
5.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投入。各地要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投入力度,落实敬老院提升改造资金,并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用于养老服务。市里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89号)规定,落实对农村(社区)老年人协会的财政补助。同时,市财政应适当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
6.鼓励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按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养老服务工作。各地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7.强化财政保障措施。各地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市里将根据新增考核内容和财力可能,加大对主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要通过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支持和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整合养老服务业建设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
8.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补贴制度。明确界定市本级和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与支出责任挂钩、能充分体现养老服务职能的资金分担制度。除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已明确分担比例的财政补助政策外,市本级根据当年养老工作重点,对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任务进行验收和考核,并采取专项性财力转移支付的形式,在财政体制、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下,对各地进行补贴。今后如有财政分担比例调整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本意见涉及的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1.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完善养老服务质量评价和监测体系,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开展养老服务满意度调查。区、县(市)要组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员队伍,聘请热心养老服务事业的老年人担任质量监管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养老服务补贴、目标考核挂钩,健全工作绩效激励机制。
2.加强养老服务监管。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的准入、财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机构的运营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管,要求养老机构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价格收费。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确保养老设施按规划及标准规范建设。消防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换发证工作。严禁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停发甚至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中涉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托老所、老年食堂等补助标准及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政策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财政补贴执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