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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要素保障。
1.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通过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力度。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各地政府发行债券应优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城乡以房换养、租房入院、合居共住、房产置换等以房养老新模式。
2.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水利建设基金。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因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当地老年人需求、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为依据,修订完善并严格落实《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2010-2020年)》,原规划用地已挪为他用的,应择优等量补回。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安排。通过招拍挂等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并备注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向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租赁期限一次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和性质。对新开发的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配有一定规模养老护理机构的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各地要积极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设置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政策扶持。
(四)财政支持。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支持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财政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运行和保障工作,市级财政负责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期发挥推动、引导作用。对主城区新、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市里将根据建设情况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财政对主城区新建老年食堂按照建设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已建成且运行良好的老年食堂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老年食堂不再给予建设及运营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食堂,建立老年餐饮配送体系,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方式,在一定服务半径内承接老年人就餐和配送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根据老年人实际就餐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低保、低收入家庭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进行家庭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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