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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政府主导机制。
1.统筹规划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编制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鼓励发展以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宜居住宅等内容为主的养老服务业。
2.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机构职能,增加人员力量,理顺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民政、发改等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落实为老服务政策。完善养老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将涉老部门承担的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目标管理范围,整合养老资源,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
3.明确各级职责。明确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职能,市级层面主要负责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及标准制定、发展研究、信息发布、考核监管等工作,区级层面主要负责具体养老服务产品的供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辖区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与监管等工作。
4.推进依法养老。开展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管理等地方立法工作,使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法可依。
5.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明确家庭养老的主体责任,强化子女的养老责任和意识。定期开展最美护理员、敬老孝星、银龄互助明星等尊老敬老评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推崇“自立、自助、互助”的积极养老文化。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完善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为老服务职能的科室,加强对当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规范、服务和监管。各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确保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责、有场地、有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养老服务。
2.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培养养老服务管理、老年护理从业人员。推行养老护理员、养老需求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社会工作者培养,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要配置1名以上社会工作师。
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到社会办养老机构中任职。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选派到社会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民政、编制、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
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具有当地户籍、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且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卫技人员,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86号)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办养老机构护理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市级层面主要负责养老机构院长、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师资,以及区、县(市)养老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主任等人员的培训。区、县(市)层面主要负责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承担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责任的护理人员照护知识培训,以及“银龄互助”志愿服务人员的培训等。
3.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护理员工作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给予一次性持证奖励和入职奖补。建立随社会平均工资浮动的护理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向市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廉租房、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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