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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主体。
1.改革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应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做到实用适用、不铺张豪华,并逐步转型为以护理功能为主。公办养老机构应主要承担保障托底功能,对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重点为失能、失智、失独、经济困难及优抚、优待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分级保障,在承担好托底保障任务的基础上,富余床位可推向市场,其定价机制与市场接轨,实行优质优价。
对托底保障对象外的其他入住对象,公办养老机构应实施准入评估,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公开轮候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市本级原则上不再新建综合性的公办养老机构。新建和提升改造的公办养老机构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得低于70%,并开设失智老人专区。
2.创新养老机构发展运营模式。建立以护养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鼓励养老机构社区化、小型化、连锁化发展。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行公建民营或转变所有制形式。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也应承担辖区内老年人的托底保障功能,保持其公益性。鼓励养老机构升级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居家老年人延伸送餐、康复等服务,推进“家院互融”。
3.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和企业。评定为AAA以上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餐饮、物业等企业,参与或运营老年家政服务、供餐、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3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以老年人真实有效需求为方向,分批分阶段制定适合我市的养老产品、养老服务优先发展目录,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培育消费市场及养老产业集群。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等优惠措施,积极引入实力雄厚的知名养老机构进驻杭州。结合各地实际和特色优势,推进老年用品研发制造基地、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养老产品集散中心、老年用品专业商贸市场和专业街区、健康养生养老旅游综合体等项目的规划、招商、建设,打造若干个功能突出、优势明显、辐射面广的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立以健康养老服务业为主的市级产业园区。对集中研发、生产养老服务用品的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集聚区(园区),经审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创新医养融合。
1.推进机构医养融合。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卫生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或托管、兴办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可开设老年医疗病床。鼓励发展老年康复医院,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和老年康复医院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创新社区医养融合。全面建立老年人社区健康电子档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推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检查和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效整合社区照料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资源,加强合作,推进医养服务社区化。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要有医务人员提供上门定点诊疗,开展健康咨询等基本医疗服务,其它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采用医生定期巡视的方式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医疗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
3.发展老年护理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晚期姑息治疗、患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经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老年护理院,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并可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开展医养融合服务。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老年护理院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老年人在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老年护理院内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老年护理院收治对象和主要管理制度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确定;经批准设置的老年护理院,由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联合监督。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五)城乡统筹,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
1.鼓励发展农村“三位一体”养老模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在坚持家庭成员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银龄互助”和志愿帮扶“三位一体”为主要服务形式,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互助服务点为载体,以“智慧养老”为提升手段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2.完善农村为老服务设施。以区、县(市)为单位,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资源整合、提升改造。提升改造后的敬老院要“开门办院”,接受社会老人入住。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2017年前均要建设1所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加快推进各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农村幸福院(老年公寓)等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设施不能覆盖的自然村,可结合实际,设立居家养老互助服务点,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城乡协作机制。根据全市统筹对口协作单位安排,建立城市与农村之间长期稳定的养老机构对口支援与合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对口帮扶。支持主城区通过协议的方式异地新建或租赁养老服务机构,在征得落地方同意后,床位数可计算在投资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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