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做好今后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必备条件。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全面有序地推进工作开展。
二、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范围。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杭州市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但不含已批准撤村建居行政范围内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和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信息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
(三)工作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尊重历史、促进和谐,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
1.属地管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具体事务。
2.依法确权原则。一要明确村集体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严格标注清楚村内包含的国有土地,既不能损害农民土地权益,也不能侵害国家土地权益。二要明确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对有争议一时又难以解决的,应暂缓发证。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的义务。
3.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充分运用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对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地类、范围等发生变化或原证、图与实际用地情况不符的,需重新核发证书;对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地类、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依法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但对土地权利人申请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换发土地证书的,应为其重新换发土地证书,原土地证书注销收回并存档。
4.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模式进行。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及时公告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和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一)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组(村、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2.对于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的,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并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认可变化后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在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注记栏中备注各农民集体名称及各自土地面积。
5.涉及移民安置、农村土地整治等情形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或有关批文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规范工作程序,合理划分宗地,依法确认土地权属,明确地类面积,确保登记发证的正确性。
四、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责任重大,完成时间紧、工作任务重。市政府将成立“杭州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工作人员,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等具体工作;农业、林水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予以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倒排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质完成。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使各级领导干部、村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依法依规操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依法确权,规范登记行为。严格禁止虚假登记和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登记发证的行为。对2004年至2006年已核发的集体农用地所有权证,要依法收回注销后,方可核发新证,防止重复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用地转用、征收、开发整理、置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部门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集体、个人利益和农村稳定。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农办、农业、财政、林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集体所有权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土地登记发证中的信访问题。
(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各级财政予以保证。登记发证工作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更不允许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