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解读国八条杭州细则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1-03-02 06:27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杭州户籍购房人须提供此项)等,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代理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

购房人未通过经纪机构购买二手住房的,买卖双方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非杭州户籍购房人须提供此项)等,到房产登记部门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

(4)购房人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10.问:对境外个人购房有何限制规定?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购房人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时,需提供其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11.问:违反限购政策的后果?

答: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及其他法律后果由购房人自负。

12.问:涉及信贷、税收、国土等方面的政策向哪些部门咨询?

答:分别向金融、税收、国土资源等业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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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陈贲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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